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9,訴,648,2022022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48號
原 告 陳惠澤

陳惠南

陳惠慶

高陳常美

陳許華卿

陳信宗
陳信仁

陳信延

陳江淑鳳

陳逸華

陳逸欣

江立信

江立文

江立安

江立全
王重升

王紹安

王重詔

王馨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詹惠芬律師
複代理人 任君逸律師
原 告 陳惠邦

被 告 苗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徐耀昌
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律師
複代理人 羅偉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映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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