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48號
原 告 陳惠澤
陳惠南
陳惠慶
高陳常美
陳許華卿
陳信宗
陳信仁
陳信延
陳江淑鳳
陳逸華
陳逸欣
江立信
江立文
江立安
江立全
王重升
王紹安
王重詔
王馨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詹惠芬律師
複代理人 任君逸律師
原 告 陳惠邦
被 告 苗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徐耀昌
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律師
複代理人 羅偉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映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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