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9,訴,77,202008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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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7號
原 告 郭生宗
訴訟代理人 周敬恒律師
複 代理人 王綏愉
被 告 許劉美(許銘華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許劉美為被繼承人許銘華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

第168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項、第17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於109 年6 月7 日寄存送達被告許銘華,惟許銘華嗣於同年7 月12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被告許劉美,有本院送達證書、許銘華之除戶謄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附卷可憑,原告並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揆諸上開規定,爰裁定命許劉美為許銘華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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