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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陳美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婉茹間因109 年度訴聲字第6 號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 年12月2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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