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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8號
被 告 大將軍山莊管理委員會
即反訴原告
法定代理人 浦漢龍
訴訟代理人 陳尚敏律師
原 告 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即反訴被告
日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林銘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文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辦理移交公共設施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的相同者,反訴不另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5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反訴與本訴之訴訟標的不同,應分別計算裁判費,而反訴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反訴被告日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將座落苗栗縣○○市○○段0000○號房屋開放與住戶使用並移轉與反訴原告所有;
訴之聲明第二項另請求反訴被告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應將座落同段774-338 地號土地移轉登記與反訴原告所有,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4,414,7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7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奕榔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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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標 的 物 │ 面積 │ 公告現值 │價額(新臺幣,元│
│ │(苗栗縣苗栗市苗栗段)│(㎡)│(元/ ㎡)│以下四捨五入) │
├──┼───────────┼───┼─────┼────────┤
│ 1 │ 774-338 地號 │ 406 │ 10,300 元│ 4,181,8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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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6505建號(即門牌號碼:│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 232,900 元│
│ │高苗里30鄰北龍岡53之1 │示之現值為232,900 │ │
│ │號) │元 │ │
├──┴───────────┴─────────┼────────┤
│ 合 計 │ 4,414,700 元│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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