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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7號
上 訴 人 呂志忠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9 年度重訴字第37號與被上訴人古鳳美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109 年7 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0 萬8,239 元(計算式:1,244,171 +964,068 =2,208,239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4,31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並另補正上訴理由,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家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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