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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87號
原 告 陳品蓉(原名陳怡端)
訴訟代理人 鄭晃奇律師
被 告 蕭清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碩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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