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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88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被 告 梁清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
又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9 年5 月4 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5 月8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劉家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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