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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4號
聲 請 人 江舟致
代 理 人 胡志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而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7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8 年10月23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上開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8 年10月23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司法最新動態訊息內容1 紙在卷可證,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
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9 年4 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09 年4 月24日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之時止,亦未逾3 月之期限(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本文參照)。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星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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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2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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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張 數│股 數│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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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華仕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NY-0000191-4 │ │ 1 │1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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