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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苗栗縣文化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徐耀昌
訴訟代理人 陳騏璿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而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5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自民國108 年9 月30日經本院公告於網站。
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70號公示催告,並經本院自108 年9 月30日公告於網站,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
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9 年3 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09 年4 月23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3 月之期限(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參照)。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張智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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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9 年度除字第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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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受 款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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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財團法人苗栗縣文化│王怡貞 │合作金庫苗栗分行 │108年5月2日 │37,796元 │RY3462168 │ │
│ │基金會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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