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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6號
聲 請 人 邱玉雲
代 理 人 呂珮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而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1號裁定公示催告,本件於民國108 年7 月2 日公告,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1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08 年7 月2 日公告,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
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9 年1 月2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09 年3 月24日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之時止,亦未逾3 月之期限(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參照)。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仲一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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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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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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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76NZ-0569819-3 │普通股 │1 │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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