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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31號
聲 請 人 謝彥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之支票,前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8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於民國108 年11月12日黏貼於本院之公告處,並於同年月19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並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82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所定支票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9 年5 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奕榔
【附表】
┌───────────────────────────────────────────────────────┐
│支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31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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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謝彥宏 │台灣企銀頭份分行 │民國108 年11月30日 │313,128元 │AI1048209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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