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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72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訴訟代理人 莊建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4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09 年5 月18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42號公示催告,並於109 年5 月18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此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
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9 年11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09 年12月16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3 月之期限(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美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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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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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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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涂玉梅 │苗栗縣大湖地區農會│109年3月5日 │608,400元 │DA00186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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