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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73號
聲 請 人 廖雅惠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 年1 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49號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9 年6 月15日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且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並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49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9 年6 月15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
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9 年1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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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
│0001│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90NX-1398992-1 │普通股 │1 │35 │ │
├──┼───────────────┼─────────────┼──────┼───┼─────┼───┤
│0002│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91NX-1435098-2 │普通股 │1 │45 │ │
├──┼───────────────┼─────────────┼──────┼───┼─────┼───┤
│0003│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93NX-1465036-9 │普通股 │1 │11 │ │
├──┼───────────────┼─────────────┼──────┼───┼─────┼───┤
│0004│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94NX-1490828-6 │普通股 │1 │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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