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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10年度亡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劉美辰
相 對 人 邱宣螢 失蹤前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失蹤人邱宣螢(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失蹤前戶籍地址:苗栗縣○○市○○里00鄰○○路0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本案適用之法律條文: 1.失蹤人失蹤滿10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民法第8條第1項)2.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
(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3.法院公示催告應公告之。
公示催告之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
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
(家事事件法第130條第3項、第4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湯國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翊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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