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0,亡,13,2022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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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亡字第13號
聲 請 人 遲中英
相 對 人 遲壽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失蹤人遲壽山(民國0年0月0日出生,失蹤前最後住所:苗栗縣○○鎮○○里00鄰○○○00○0號)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柒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遲壽山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拾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壹日,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又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民法第8條第1、2項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父即相對人於民國84年7月10日出境,至今行蹤不明,家人亦不知其情況,因推算相對人年齡至今已108歲,生存機率渺茫,爰依民法第8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三、查依卷附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及苗栗○○○○○○○○○110年12月29日函所示:相對人於84年7月10日出境至今,戶政單位依戶籍法規定於96年間逕為遷出國外之登記。

又相對人之子女即聲請人、訴外人遲菊英、遲中花均表示於相對人出境後至今無法與相對人取得聯絡之情,有其等出具之聲明書附卷可查。

本院審酌相對人出境時已年逾80歲,至今已20餘年未與家人聯絡;

且推算相對人至今已年滿108歲,依一般國人壽命推算,確有可能已不在人世,是綜合參考上述情形,足認相對人確實已失蹤,自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職權對相對人即失蹤人為公示催告。

四、次按法院公示催告應公告之。公示催告之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

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家事事件法第130條第3項、第4項規定甚明。

又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準用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之規定。

但失蹤人滿百歲者,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二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3項亦有明定。

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政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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