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6號
聲 請 人 阮勇祥
相 對 人 金瑞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璧鍊
臨時管理人 劉永彬會計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對民國110年11月3日所為之裁定聲請更正,本院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主文欄第1行及理由欄二、第2行、三、第2行中關於「107年9月19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7年10月4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經核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更正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張智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