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號
原 告 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琮陽
上列原告與被告賈伊靜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6,2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被告賈伊靜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