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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3號
聲 請 人 盧貞利
陳信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上,未滿100 萬元者,徵收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工資合計共131,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 元。
二、提出相對人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歐明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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