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0,司促,1,202101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債 務 人 任弈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陸佰叁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937191327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9 年09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9,636 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937191327。

釋明文件:欠費催繳函影本、欠費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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