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彭友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叁佰捌拾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查債務人於民國( 下同) 109 年4 月28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981304509,以使用小額付費服務並透過債權人代扣付款購買app 、遊戲點數、貼圖等商品。
㈡惟債務人至109 年7 月仍未依約繳納欠費( 附件帳單) ,迄今仍積欠債權人代收代付及其他費用共計19,384元( 附件明細) ,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釋明文件:申請書、帳單、欠費明細表等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