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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王議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柒仟肆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本金捌萬參仟參佰貳拾參元整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王議進於民國92年08月07日向聲請人借款150,000元整﹝參證物一﹞,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9 年10月18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267 ,451元整﹝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
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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