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007號
債 權 人 張宏儕
債 務 人 張瑞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80,000元,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
查本件債權人主張之起息日為「民國(下同)110年5月12日」及「支付命令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兩者無法並存,經本院於110年7月6日、同年8月5日通知其於文到5日內明確表明起息日,惟其均未陳報,故其利息之請求,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