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4345號
債 權 人 李本欽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李春霖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春霖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林春霖設籍於新竹縣,此有債務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憑。
是其住所非在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院無管轄權,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