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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225號
債 權 人 王俊翔
債 務 人 楊炳森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萬5,0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03條定有明文。
次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遲延之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民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且金錢債務無約定利息,而於債務人清償遲延時,債權人亦得請求遲延利息(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651號裁判意旨參照)。
五、查本件債務並未約定利息,有兩造之借款契約在卷可憑,則依上開說明,債權人僅可請求按法定利率年息5%計算之遲延利息,逾此部分之利息請求,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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