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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48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松奕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孝祈
債 務 人 廖松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500000元,及自民國110年3月26日起至110年3月27日止按年息利率百分之1計算之利息,自110年3月28日起至110年8月15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點78計算之利息,自110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點7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松奕科技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109年5月26日邀同廖松林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放款借據金額新臺幣50萬元,借用期限定為3年,自民國109年5月26日至112年5月26日止,並於109年5月26日撥款,並約定前1年為寬限期按月繳息,第2年起本金分24期,110年6月26日為第一期,嗣後每滿1個月為一期,按期平均攤還;
利息則每滿1個月繳付一次。
(二)依放款借據第四條約定,借款利率自訂約日起按中央銀行牌告擔保放款融通利率減0.5%機動計息(目前為年利率1.0% ),並自110年3月28日起按聲請人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機動利率加個別加碼年率0.935%訂定(目前為年利率1.78% ),並於上開中央銀行牌告擔保放款融通利率及聲請人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機動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中央銀行牌告擔保放款融通利率及聲請人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機動利率加減碼年率計算。
(三)依放款借據第五條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或付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懲罰性違約金。
如因前開情事或依本借據(含特別條款)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聲請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該合計數下稱遲延利率)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六個月以上之超過六個月部分)固定計算。
(四)詎料債務人所借上開款項未依約繳息、還款,除繳息至110年3月25日之利息外,即未再依約履償,110年6月26日應攤還第一期本金亦未繳款(證2),履經催討未果,依該借據第十一條規定,其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總計尚欠如請求標的之債務應如數清償,聲請人乃於110年8月16日將貸款轉列催收款項。
又廖松林既就本案債務為連帶保證人,基於消費借貸及保證法律關係,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然經聲請人催告清理,迄未清償。
(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釋明文件:1.借據、2.貸款查詢單、3.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單、4.戶籍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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