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0,司促,5835,202109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83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陳孝杰


康豫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423元,及自民國110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陳孝杰於民國(下同)101年就讀育達商業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康豫芬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整,按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104,000元,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105年07月01日)一年後之次日始攤還本息;

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10年06月01日起,未履約攤還本息,尚欠4,423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

(三)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據及放出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