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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393號
債 權 人 簡秋月
債 務 人 羅錦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0,000元,及按下列方式計付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㈠其中5,000元,自民國102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㈡㈡其中5,000元,自103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㈢㈢其中5,000元,自102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㈣㈣其中5,000元,自102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㈤其中5,000元,自102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㈥其中5,000元,自102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㈦其中5,000元,自103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㈧其中5,000元,自103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㈨其中5,000元,自103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㈩其中5,000元,自102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其中5,000元,自102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其中5,000元,自103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其中5,000元,自103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其中5,000元,自103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其中5,000元,自103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其中5,000元,自103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其中5,000元,自103年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其中5,000元,自103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其中10,000元,自103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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