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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7398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代 理 人 陳怡穎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葉向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對於債務人之債權,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成立者,為更生或清算債權。
前項債權,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不論有無執行名義,非依更生或清算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8條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業經本院以110年度消債更字第36號裁定自民國(下同)110年9月24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而本件債權係債權人於107年5月8日輾轉受讓原債權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債務人之現金卡債權,顯屬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前所成立之更生債權,非依更生程序不得行使權利。
是本件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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