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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8255號
債 權 人 永佳塗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岳諭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謝正德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
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
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五、法院。
次按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1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狀中之當事人欄並未記載債務人之年籍資料,致本院無從確認債務人之當事人能力,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0年12月28日通知其於文到5日內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此項通知並於111年1月4日送達於債權人,惟其逾期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收文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
是其支付命令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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