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0,司催,127,202209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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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呂梅紅
上列當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付款人欄關於「台中市華南銀行頭份分行」之記載,應更正為「華南銀行頭份分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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