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0,司拍,107,2022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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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楊宗秦
相 對 人 彭暐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民國104年6月8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567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4年5月31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分別於104年6月22日、108年5月8日向聲請人借款472萬元、85萬元,並約定利息,其借款期間分別為104年6月22日起至134年6月22日止、108年5月8日起至118年5月8日止,另約定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金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

詎借款人未依約繳納本息,除尚欠本金4,627,153元外,尚有利息等未清償,依上開約定,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款契約書、貸放明細歸戶查詢單、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10年12月9日函請相對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苗栗縣 頭份市 蔴園 179 93.07 全部
編 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主要用途 主要建材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備 考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17 蔴園段179地號 頭份市○○里0鄰○○街00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3層 一層:52.59 二層:52.59 三層:47.35 陽台等:17.84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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