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0,司聲,214,2022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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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214號
聲 請 人
即 相 對人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玄天聖門靈修會

法定代理人 陳劉玉瑩


相 對 人
即 聲 請人 靈元天雲樓

法定代理人 賴永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玄天聖門靈修會應給付靈元天雲樓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185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玄天聖門靈修會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

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第93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03條亦有明定。

二、兩造間返還房屋事件,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86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字第375號判決確定在案,其中第一審判決主文第6項諭知「訴訟費用由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玄天聖門靈修會(下稱靈修會)負擔1516/10000,餘由原告(即靈元天雲樓)負擔」、第二審判決主文第5項諭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關於靈修會上訴部分,由靈元天雲樓負擔15%,餘由靈修會負擔;

關於靈元天雲樓上訴部分,由靈元天雲樓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靈修會應給付靈元天雲樓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四、末按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經抵銷後,並無差額者,應於確定訴訟費用額之裁定內記明,並駁回其確定訴訟費用額之聲請(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76號裁判意旨參照)。

準此,靈修會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部分,經抵銷後已無餘額得向靈元天雲樓請求賠償,故其聲請應予駁回。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

附表:費用計算書
審級 項目 金額(新臺幣) 備考 一 裁判費 19,909元 由靈元天雲樓墊付 證人日旅費 792元 由靈元天雲樓墊付 複丈費 24,280元 由靈元天雲樓墊付 證人日旅費 4,090元 由靈修會墊付(靈修會主張墊付6,350元,惟有部分證人捨棄領取,實際有支領之部分僅4,090元,故僅列計4,090元) 總計:49,071元 二 裁判費 4,140元 由靈修會墊付 證人日旅費 2,850元 由靈修會墊付 靈元天雲樓所墊付之第二審訴訟費用部分,均應由其自行負擔,故不予列計。
總計:6,990元 ㈠第一審訴訟費用:49,071元。
依第一審判決主文所諭知訴訟費用負擔比例計算,靈修會應負擔1516/10000即7,43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餘由靈元天雲樓負擔即41,632元(計算式:00000-0000=41632)。
㈡第一、二審關於靈修會上訴部分之訴訟費用(關於靈元天雲樓上訴部分之訴訟費用,均由靈元天雲樓負擔,故不予列計)。
1、第一審未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7,439元。
2、第二審訴訟費用:6,990元。
3、合計:14,429元。
4、依第二審判決主文所諭知訴訟費用負擔比例計算,靈元天雲樓應負擔15%即2,16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餘由靈修會負擔即12,265元(計算式:00000-0000=12265)。
㈢靈修會已墊付之訴訟費用為11,080元(計算式:4090+4140+2850=11080)。
靈修會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12,265元。
靈修會應給付靈元天雲樓之差額為1,185元(計算式:00000-00000=1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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