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0,監宣,206,2022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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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監宣字第206號
聲 請 人 徐億琇


相 對 人 蔡宙擧



關 係 人 蔡金松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相對人蔡宙擧(民國00年00 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二、選定聲請人徐億琇(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蔡宙擧之監護人。

三、指定關係人蔡金松(民國00年0 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徐億琇(下稱徐億琇)為相對人蔡宙擧(下稱蔡宙擧)之配偶,蔡宙擧於民國110年8月29日,因腦幹出血昏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無法處理自己事務,徐億琇請求由其擔任蔡宙擧之監護人,並指定蔡宙擧之兄即關係人蔡金松(下稱蔡金松)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二、對於因為精神障礙或其他的心智缺陷原因,導致沒有表達能力或理解能力的人,他的四親等內之親屬可以向法院聲請對他做監護宣告,法院會依他的最佳利益為他選任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協助他處理事務(民法第1110條、第1111條第1項、第1111條之1)。

法官會與精神科醫師一同鑑定判斷他是否有受監護宣告的必要(家事事件法第167條)。

三、本院審酌下列證據:

(一)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蔡宙擧身心障礙證明、為恭醫院診斷證明書。

(二)親屬同意書:蔡宙擧最近親屬均同意選定徐億琇為蔡宙擧之監護人,並指定蔡金松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三)本院110年12月1日公務電話紀錄。

(四)社團法人苗栗縣肢體傷殘自強協會111年2月7日苗肢殘自(監宣)字第111008號函覆之訪視報告。

(五)為恭紀念醫院簡易精神鑑定報告書。

四、經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可認為蔡宙擧的精神狀態已達監護宣告程度,依法准予對蔡宙擧為監護宣告,並選任徐億琇為蔡宙擧之監護人,蔡金松為蔡宙擧的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一)精神科醫師林玉財鑑定蔡宙擧精神狀態,結果顯示蔡宙擧因腦血管疾病致患有重度失智症,無法說話且溝通困難,理解、認知、判斷及自我控制功能極度受損,符合監護宣告要件。

(二)從訪視報告可認定選任徐億琇擔任蔡宙擧之監護人及選任蔡金松擔任會同開具蔡宙擧財產清冊之人,符合蔡宙擧之最佳利益。

五、蔡宙擧之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蔡宙擧財產清冊之人,兩人要在監護開始後2個月內,查明蔡宙擧有哪些財產,並做成財產清冊後,陳報法院,在陳報財產清冊之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的財產,只能做管理上的必要行為,不可隨意處分。

(民法第1113條準用1099條及1099條之1)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太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陳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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