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0,苗小,1017,202202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苗小字第1017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許俊傑
陳國偉
被 告 蔡喻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7,715元,及自民國96年3月1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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