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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苗小字第81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
被 告 沈志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111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萬8,210元,及其中本金1萬7,606元自110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7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書記官 劉家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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