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0,苗小,865,2022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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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苗小字第86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陳冠蓁
陳湘蓉
被 告 林侑霆即林錦宏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楊小琴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錦宏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59,76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林錦宏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附表:
計息本金 計算期間(民國) 利息 違約金 59,765元 自95年11月2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按年息18.25%計算利息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前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 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計算利息 按前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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