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0,苗簡,191,20220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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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苗簡字第1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鯨澤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謝翰儀
廖克修
邱志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正,此裁定業於同年12月30日送達上訴人,而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其上訴不合法定程式,經命補正後又未於期間內補正,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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