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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苗簡字第452號
上 訴 人 龍勇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葉桂圓、巫錦春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上訴人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29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未依期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何松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立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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