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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苗簡字第758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訴訟代理人 李秀花
劉書瑋
被 告 徐國龍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8,735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與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告於民國97年9月4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50,000元,並訂立信用貸款約定書約定借款本息攤還方式按月分期攤還本息,每個月為1期,前2期利息為1.88%,第3期起依定儲利率指數加9.69%。
另逾期違約金約定,凡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項利率10%計付,逾期超過6個月者,另按前項利率20%計付。
並約定被告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分期攤還之權利而視為全部到期,應將所欠借款全數1次清償。
詎被告給付至100年4月5日止即未依約清償本金,尚積欠本金192,199元、利息6,037元、違約金499元,合計198,735元未為清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98,735元。
二、被告答辯略以:在10幾年前原告有將我設於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渣打銀行)竹南分行000000000****5號帳戶中直接扣1筆100,000元的金額,故認債務僅剩98,735元。
又對於原告所提積欠之本金為192,199元、利息6,037元、違約金499元並不爭執等語。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一般約定條款、歷次渣打商銀定儲利率指數、客戶往來明細查詢等件為證(見本院支付命令卷第9至11、21至25頁、本院卷第37至43、59、61頁)。
又被告雖以在10幾年前原告有將其設於渣打銀行帳戶中直接扣1筆100,000元的金額,故認債務僅剩98,735元等語置辯。
惟經本院調取被告設於渣打銀行竹南分行000000000****5號帳戶,自97年9月5日至110年12月21日之交易明細表,除於98年4月21日有21,000元、59,000元,及於99年9月8日有200元之存款抵銷之紀錄外,並無被告所辯以扣款100,000元存款抵銷借款債務之紀錄,有渣打銀行111年1月12日渣打商銀字第1110001054號函及所附被告上開帳戶交易明細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79至87頁),足認被告前開所辯,尚無可採。
又被告對於原告請求至100年4月25日止,積欠之金額為本金192,199元、利息6,037元、違約金499元並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02頁),是本院審酌原告提出之上開證據,及被告對原告所為計算積欠金額並不爭執,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依被告簽訂之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條第3款約定借款利息及利率調整方式:前2期:固定1.88%。
第3期起:依定儲利率指數+9.69%。
第7款約定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立約人未依約定還本或繳息時,除願自遲延之日起,給付按本借款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應繳付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逾期180天(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付10%之違約金,超過180天以上者,就超過180天以上之本金及利息另按上開利率加付20%之違約金。
本借款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者,並願自到期日起,同上開方式計付遲延利息及違約金。
另一般約定條款第2條第1項第1款約定:立約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無須由貴行事先通知或催告,貴行得隨時減少一部或全部貸款金額、縮短貸款期間、將貸款視為全部到期或終止本約定書,有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及一般約定條款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59、61頁)。
被告既自100年4月25日起即未依約清償本金,已如前述。
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本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本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出之各項證據,經審酌後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張智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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