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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苗簡字第763號
原 告 金光煥
訴訟代理人 蘇亦洵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仲仁等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戴國平除戶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下同)、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等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暨具狀由其全體繼承人承受訴訟,並按人數提出書狀繕本。
二、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暨具狀由該全體繼承人承受訴訟,並按追加人數提出書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顏碩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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