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苗簡字第787號
原 告 賴廷熾
訴訟代理人 賴冠余
被 告 賴良榮
張金鳳
賴善弘
賴玉珍
賴良春
賴善翔
李月英
賴善思
賴善雲
賴善南
賴良漢
賴玉蓮
賴良忠
賴良喜
賴秋妹
賴青雲
賴水妹
賴鳳嬌
賴鳳英
王賴雅絨
賴素玉
陳清墻
陳清國
陳清平
陳德宗
陳卿娥
繆為一
繆朝義
繆集成
繆玉葉
邱啓明
邱淑菁
邱淑暖
繆美雲
繆玉梅
繆美慧
鄭義能
鄭義明
鄭月琴
鄭月珠
賴良富
賴良運
賴梅英
賴秀英
賴良一
賴良森(遷出國外)
賴恆岳
賴良風
邱華財
邱富旺
邱富寶
邱宥云
邱龍鳳
賴銀妹
劉世輝
劉致緯
劉恩琪
A01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對照表,下同)
A02
A03
上3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甲
劉慧媛
賴順英
宋幃崝
張賴桂香
賴細滿
賴春枝
陳桂蘭
賴善章
賴良月
賴善華
賴玉鳳
賴善榮
賴善真
張淑華
賴善鵬
賴君嵐
賴良寶
賴金英
楊麗香
賴良和
羅博芳
賴星妹
羅博盛
羅碧枝
羅鳳枝
羅瑞枝
賴滿菊
上1人
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律師
被 告 邱紹龍
張家綸
張瑋庭
邱雅羚
陳嘉蕙
邱紹銘
邱冠婷
邱佩貞
姜邱彩妹
張邱東妹
賴良城
賴善永
賴細妹
葉千本
賴英妹
賴善增
賴善棠
賴善明
賴善榮
賴秀金
賴美貞
賴善寶
賴善順
賴光政
賴碧鳳
賴森福
賴碧玉
賴碧貞
吳德貴
吳德火
吳德安
吳木榮
陳信光
劉陳美姈
陳桂玲
陳菊玲
詹吳玉蘭
吳梅蘭
吳紓嫻
陳春生
陳坤榮
陳坤龍
陳德郎
陳雪梅
賴育星
賴本星
張瑞英
吳聲德
吳聲台
吳家禮
古吳金菊
邱光德
邱達良
邱達煌
邱瑞玉
吳錦菊
孫賴梅菊
吳秀菊
鍾世文
鍾世烽
鍾春枝
鍾美玲
賴文星
賴金星
賴琴瑛
賴品君
邱森英
賴逢星
賴春香
賴燕玉
賴玉鳳
彭賴雲妹
賴英嬌
上1人
訴訟代理人 李欽華
被 告 賴錦星
賴賜星
賴瑩福
賴金連
賴鳳蓮
賴松福
羅佳銑
羅佳永
張賴梅蘭
賴嬌英
徐星勝
徐新昱
徐淑貞
劉慶輝
劉村芳
劉美君
賴運星
賴思嘉
賴秀財
賴秀梅
陳金土
彭勝宏
彭勝威
彭慧芳
陳秀園
徐永樹
謝昀潔
謝芳如
謝秋梅
謝秋蓉
謝沄蓁
陳政財
陳正泉
賴美榮
張世淮
張世欽
張晏菱
謝志佳
賴梅英
賴清福
賴志明
羅松枝
吳柏燐
賴良財
賴良金
吳政豐
吳蘭金
邱淑君
邱曉君
A04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對照表,下同)
上1人
法定代理人 乙
李源欽
張立才
邱維章
邱泓瑋
邱泉勝
邱馳翔
邱柏菘
邱詩庭
邱霈蓁
邱志強
邱莉華
邱華隆
邱快妹
賴善勇
賴玉珍
蕭錦銘
蕭麗足
蕭淑惠
邱善男
邱文平
邱寶珠
邱瓊慧
鍾金松即傅賴日妹之遺產管理人
陳秀美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劉世敏之遺產管理人
上1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蕭煇俊
複 代理人 王冠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對於民國112年7月7日所為之本院110年度苗簡字第787號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二十項關於「地號479⑴面積177.84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地號479⑴面積177.87平方公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7日所為110年度苗簡字第787號之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家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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