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苗簡字第814號
反訴原告 天鳴國際多媒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吳玉綉
訴訟代理人 謝大山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林吳約佑即源潤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製作費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6萬7,6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3,3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劉家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