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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48號
原 告 林蘭銀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瑋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映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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