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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88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馮鍊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嘉亮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苗栗縣○○鄉○○○段0000地號、苗栗縣○○鄉○○段0000地號、苗栗縣○○鄉○○○段0000000000000地號、苗栗縣○○鄉○○段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陳報門牌號碼苗栗縣○○鄉○○村00鄰000號之建號為何,並提出上開建號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三、被繼承人劉梅英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四、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五、被告徐國展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六、被告徐嘉亮之應繼分比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映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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