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60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玉芬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後龍鎮過港段261-6、266-2、273-3、965-5、966、967、968-1地號、苗栗縣後龍鎮崎頂段382、387-23、403-10、403-14、521-1、527、403-47、403-33地號土地、苗栗縣○○鎮○○段000○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繼承人陳榮吉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三、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四、被告陳玉芬之應繼分比例。
五、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映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