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0,補,1760,2022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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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760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單正寰
訴訟代理人 陳賢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倧錡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4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二、被告何倧錡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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