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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784號
原 告 陳鍾月枝
訴訟代理人 蘇亦洵律師
被 告 鍾聰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登記應有部分各7分之1移轉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5,733,1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82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附表:
編號 請求移轉之標的 (苗栗縣竹南鎮公義段) 公告現值 (元/㎡) 面積(㎡) 權利範圍 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52-5地號土地 25,000元 331 1/7 1,182,142元 2 52-6地號土地 25,000元 331 1/7 1,182,142元 3 52-7地號土地 25,000元 943.29 1/7 3,368,893元 合 計 5,733,1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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