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0,補,1797,20220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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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797號
原 告 陳慧珊
訴訟代理人 鄧為元律師
蔡孟容律師
被 告 謝仁中

謝李秀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行為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
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查原告主張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請求撤銷被告謝仁中、謝李秀美間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被告謝李秀美應將系爭不動產回復登記為被告謝仁中所有,因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74萬6,170元,高於原告主張之債權額126萬4,096元,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主張之債權額126萬4,096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57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附表:
編號 請求撤銷之標的 (苗栗縣苗栗市苗栗段)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元/ ㎡) 權利範圍 價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615地號 397 3萬1,014元 1/8 153萬9,070元 2 4844建號 依稅籍證明書為20萬7,100元 1/1 20萬7,100元 合計 174萬6,17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映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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