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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85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馮鏈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鏡松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原告民事準備書狀(一)附表一編號1所列建物門牌號碼「苗栗縣○○鄉○○村○○路000○0號」與本院依職權調閱之房屋稅籍資料所列門牌號碼「苗栗縣○○鄉○○村0鄰00000號」不符,請確認原告所列門牌號碼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附表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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