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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863號
原 告 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源
訴訟代理人 蔣瑞芝
吳鳳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彪等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張彪之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被告張彪已於起訴前死亡,是否仍列其為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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